云南大学社会科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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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Humanities Science Research Affairs Office, Yunnan University





云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云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学术权力,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和《云南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南大学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学术不端的裁决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两级组织,分别是校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即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文献资源建设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秀专家组成,按照一级学科分类合理确定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两大领域内各学科委员名额,人数应为不低于37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适当有一定的青年委员,青年委员年龄小于45周岁。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主任委员可以由校长兼任,也可校长提名,全体委员表决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产生。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原则上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均来自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集体酝酿,协商产生。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教育教学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实施办法;审议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议和推荐学校教学成果和奖励;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评估中的争议;
(二)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和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评议和推荐学校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审议学校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三)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师资队伍考核机制和办法;各级各类人才引进和培育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四)审议文献资源建设规划;审定文献资源的配置、管理、使用办法;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需由校学术委员会行使职责的议题应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重大性,一般涉及学校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其他一般性的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委托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专门委员会结论即为校学术委员会最终结论,结论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学术造诣深,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
()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办公室备案。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的事项应当以到会委员的2/3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可选择以无记名投票、举手、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由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果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过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院学术委员章程由各院参照本章程制定,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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